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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4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佛山市金亿莱家具有限公司、李举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金亿莱家具有限公司,李举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4618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金亿莱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蜀方,总经理。被执行人李举民,男,196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佛顺法杏民初字第15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举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1769.9元(含执行费613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晓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麦永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