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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王洪训与张志启、张在辉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训,张志启,张在辉,杜风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659号申请执行人:王洪训,男,1959年8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张志启,男,1978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张在辉,男,1961年7月8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杜风臣,男,1978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洪训与被执行人张在辉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在辉等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平民一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迎春审判员  周会文审判员  夏剑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友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