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91民初1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李相继与宋仕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相继,宋仕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91民初1282号原告李相继。被告宋仕凯,济宁监狱菜园煤矿调度员。本院受理原告李相继与被告宋仕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相继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相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相继负担。审判员 谢振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