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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91民初1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李相继与宋仕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相继,宋仕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91民初1282号原告李相继。被告宋仕凯,济宁监狱菜园煤矿调度员。本院受理原告李相继与被告宋仕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相继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相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相继负担。审判员  谢振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