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7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行与李林、吴国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行,李林,吴国祥,吴国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71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永丰镇。法定代表人李仲凡,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林,居民。被执行人吴国祥,居民。被执行人吴国清,居民。本院依据(2014)双民二初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林、吴国祥、吴国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三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双民二初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学东审判员 邓伟雄审判员 王接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文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