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4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周燕玲、刘秋林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燕玲,刘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4执250号申请执行人周燕玲,女,1974年1月9日生,地址南昌县。被执行人刘秋林,男1962年7月24日生,地址江西省丰城市。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执行周燕玲申请刘秋林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刘秋林应支付申请人周燕玲案款465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47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刘秋林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104执2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谌维东审 判 员 万晶晶代理审判员 刘官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余 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