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421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卢峥嵘与黄秋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峥嵘,黄秋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21执143号申请执行人卢峥嵘。被执行人黄秋玲。本院在执行卢峥嵘申请执行黄秋玲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的(2015)崇民终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秋玲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卢峥嵘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黄秋玲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黄秋玲限期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黄秋玲经过“四查两查”等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黄秋玲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崇民终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5)崇民终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说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光席代理审判员  甘晏全代理审判员  任贤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覃 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