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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民申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民事丹东盛兴耐火材料制品厂申请人格权纠纷再审审查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丹东盛兴耐火材料制品厂,赵书伟,吴多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民申5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丹东盛兴耐火材料制品厂。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汤山城镇汤山城村*组。投资人:李功军,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张琦,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书伟,男,1953年1月13日出生,满族,住凤城市凤山办事处大隈村*组090524。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多强,男,1959年3月2日出生,满族,住凤城市凤山办事处大隈村*组090345。再审申请人丹东盛兴耐火材料制品厂因与被申请人赵书伟、吴多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丹民二终字第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丹东盛兴耐火材料制品厂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丹东盛兴耐火材料制品厂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丹东盛兴耐火材料制品厂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米 继 东代理审判员 王   双代理审判员 蒋 华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辛颖(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