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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民终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民终4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某某,男,195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195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上诉人钟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2016)川0311民初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钟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钟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钟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上诉人钟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谦审判员 杨慧萍审判员 甘语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泽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