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7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魏洪与重庆尊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洪,重庆尊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7财保7号申请人魏洪,女,1986年5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伯恒(系特别授权),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尊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汉丰街道永兴社区南山中路221号,组织机构代码67104180-7。法定代表人谢家田。申请人魏洪因被申请人重庆尊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绝履行偿还借款义务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将被申请人重庆尊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账号为310001872902490XXXX中的存款1271500元予以冻结,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魏洪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申请人魏洪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和财产担保。为了防止被申请人重庆尊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重庆尊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账号为310001872902490XXXX中的存款12715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从裁定送达的次日起计算,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应在期限届满十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出,当事人如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查封、冻结、扣押效力消灭。代理审判员 宋婷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艾星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