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682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四川蓝华同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袁兴超物业服务合同撤诉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蓝华同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袁兴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2民初560号原告:四川蓝华同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方亭乌江路物华北苑二期二幢,组织机构代码证:74469646-9。法定代表人:张小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福松,四川方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袁兴超,男,生于1961年10月22日,汉族,住什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蓝华同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袁兴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蓝华同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袁兴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四川蓝华同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小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