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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3执保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涂某甲诉被告夏某某、涂某乙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某甲,夏某某,涂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执保105号原告:涂某甲,男,汉族,现住江西省高安市。被告:夏某某,男,汉族,现住南昌市新建县。被告:涂某乙,女,汉族,现住江西省新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某甲诉被告夏某某、涂某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涂某甲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夏某某、涂某乙在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夏某某、涂某乙在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国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