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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7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与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7民初1064号原告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5号5层。法定代表人任仲伦,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明,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1267室。法定代表人冯鑫,总裁。委托代理人汪赛男,女,1985年5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玉东,女,1979年9月30日出生。原告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电影协会)与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暴风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易珍春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电影协会之委托代理人刘明、被告北京暴风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汪赛男、李玉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电影协会起诉称:原告是电影《狼袭草原》的权利人。2013年10月份,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合法授权,以盈利为目的,在其网站上通过暴风影音软件提供电影《狼袭草原》的在线播放及下载服务,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与被告联系后,其对原告的合法请求置之不理。现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电影《狼袭草原》的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在其网站首页和《中国电视报》上做出道歉公告;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其中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600元,差旅费1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电影协会当庭申请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被告北京暴风公司辩称:1、对第一项诉讼请求,被告自接到诉状之日起核查暴风影音软件已不存在涉案电影,因此不予认可。2、对于原告诉讼请求第三项共计5万元,被告亦不认可,其中经济损失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的行为所导致实际损失及被告因此所获收益,并且涉案电影系2004年出品距今已有12年时间,并非当前热播的新片,商业价值不高。原告要求的合理支出,均没有票据佐证。3、本案原告存在恶意诉讼的主观故意理应自行承担一部分责任。原告是2013年10月在被告平台进行的证据保全,却在即将过两年诉讼时效的时候,在2016年才起诉至法院,原告完全应该在进行证据保全后立即通知被告,删除相关涉案的视频,以避免损失的扩大,而原告没有及时通知,很明显原告有导致被告举证不能以获得更多赔偿的主观故意。4、对于原告诉讼请求第四项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认为显失公平,即使认定被告侵权的情况下,诉讼费用应该按照判赔金额比例各自承担。5、对于原告主张的下载被告不予认可,没有事实依据。从原告提供的证据保全过程看原告并没有在被告平台上完成全部下载过程,更没有将下载完成后的涉案电影在无网络链接离线状态下正常完整播放的操作步骤,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网站可以实现涉案电影下载的服务。经审理查明:2005年1月12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事业管理局颁发了电审故字(2004)第189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载明:片名狼袭草原(以下简称涉案电影),出品单位为北京银海飞天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山西电影制片厂,摄制单位为北京银海飞天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08年10月6日,北京银海飞天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声明书,载明:将涉案电影网络侵权事宜全权授予山西电影制片厂。2009年6月30日,河南省社旗县公证处对此出具了(2009)社证民字第390号公证书。电影《狼袭草原》正版光盘片头标注:山西电影制片厂、北京银海飞天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联合出品;片尾标注:山西电影制片厂、北京银海飞天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联合摄制。2010年12月31日,山西电影制片厂出具《改制证明》,载明:山西制片厂改制为山西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2011年2月28日,河南省社旗县公证处对此出具了(2011)社证经字第02号公证书。2013年8月29日,山西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山西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授权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以其自己的名义独家处理任何涉嫌第三方侵权授权方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侵权行为。2014年1月10日,河南省社旗县公证处对此出具了(2014)社证民字第9号公证书。2013年10月27日,原告电影协会申请公证处对被告北京暴风公司通过暴风影音软件向计算机网络用户提供涉案作品的行为进行了如下公证: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连接公证处的互联网,使用IE浏览器进入被告北京暴风公司网站页面(域名为www.baofeng.com),进入暴风影音页面,下载、安装并运行暴风影音软件。使用该软件的搜索功能查找影视“狼袭草原”进行点播,该影视能播放。使用暴风影音软件内置的下载功能对影视“狼袭草原”进行下载,该影视能下载。2013年10月28日,河南省社旗县公证处为上述公证过程出具了(2013)社证民字第1125号公证书。对该公证内容,被告北京暴风公司认可其提供了涉案电影的在线播放服务,但不认可提供下载服务。原告电影协会另提交了快递单和其与郑州汤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服务合同用以证明合理费用支出。被告北京暴风公司对原告电影协会提交的服务合同提出异议,认为该合同中载明原告电影协会是就暴风影音手机软件的侵权行为,委托郑州汤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调查、咨询、代理服务,而本案涉案电影是在电脑客户端上使用暴风影音软件播放的,与手机软件无关。经当庭询问,原告电影协会认为这是一个笔误但未证实,亦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份服务合同,本院不予采信。上述事实,有(2009)社证民字第390号公证书、(2011)社证经字第02号公证书、(2014)社证民字第9号公证书、正版光盘、(2013)社证民字第1125号公证书、快递单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著作权人可以自己行使著作权,也可以授权他人行使维权权利。本案中,根据涉案电影的片头片尾署名、(2009)社证民字第390号公证书、(2011)社证经字第02号公证书、(2014)社证民字第9号公证书及正版光盘,本院认定原告电影协会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独家处理侵害涉案电影著作权的行为,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北京暴风公司未经涉案电影权利人的授权许可,即通过“暴风影音”软件向公众提供涉案电影的在线播放服务,侵害了涉案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向涉案电影权利人即原告电影协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被告北京暴风公司是否提供了涉案电影下载服务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2013)社证民字第1125号公证书的公证内容,涉案电影能够被下载,虽然公证中未将涉案电影全部下载并进行播放,但在被告北京暴风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涉案电影不能被全部下载并播放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被告北京暴风公司提供了涉案电影的下载服务。综上,被告北京暴风公司未经合法授权通过互联网在暴风影音软件中以在线播放和下载的方式提供了涉案电影,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由于原告电影协会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被告北京暴风公司的获利情况,故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出品时间、被告主观过错、被告网站的经营情况、暴风影音软件的知名度以及侵权的范围、情节等因素,在法定赔偿额度内予以酌定。关于合理费用支出,原告电影协会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其为本案支出的具体维权费用,故本院将结合原告电影协会公证取证、委托律师代理案件等事实予以酌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通过互联网在暴风影音软件中提供电影《狼袭草原》的在线播放及下载服务;二、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经济损失一万八千元及诉讼合理支出二千元,两项共计二万元;三、驳回原告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五元,由原告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负担二百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三百二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易珍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