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行终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高应菊与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批复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应菊,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3行终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应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区滨河北路**号火炬大厦。法定代表人马志强,主任。上诉人高应菊因行政批复纠纷一案,不服吉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吉行初字第5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对本案进行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应菊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经审查,上诉人的撤回上诉和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高应菊撤回上诉;二、准许上诉人高应菊撤回起诉;三、吉利区人民法院(2015)吉行初字第55号行政判决书不再执行。一、二审诉讼费共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高应菊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艳红审 判 员 任海霞代审判员 李扬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蔚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