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03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无锡幸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荆州市群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荆州市群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楚航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幸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荆州市群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荆州市群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楚航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03执175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幸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梅村工业集中区锡达路235号。法定代表人蔡新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荆州市群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经济开发区2号路北侧(锣场镇花台村)。法定代表人邓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荆州市群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楚航分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纪南镇三红村。法定代表人谢春莺,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无锡幸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州市群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荆州市群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楚航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5)鄂荆州中民三终字第002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作出的(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455号民事判决书遂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依法向两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两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荆州市群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荆州市群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楚航分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638810.78元(含本金2296000元、利息284441.37元、一审诉讼费25168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8204.4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变卖,以抵偿其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德庆代理审判员 丁 鹏代理审判员 张 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范雨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