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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辖终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房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基与基础分公司与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房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基与基础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4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法定代表人谢海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房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基与基础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何庆航。上诉人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20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根据原告就被告的诉讼管辖原则,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实际位于广州市海珠区XXX。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本案依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南海尖东项目二期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载明工程地点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故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君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