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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民终2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孙宝臣等与端木义豪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宝臣,李鸿敏,孙傲,英瑛,孙××,孙宝国,孙冉,周红,孙宝君,李小玲,孙月,刘×1,刘×2,端木义豪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23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宝臣,男,1961年7月23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鸿敏(孙宝臣之妻),1960年11月28日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傲(孙××之父,兼孙××之法定代理人),1986年9月12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英瑛(孙××之母,兼孙××之法定代理人),1984年10月4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女,2012年8月14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宝国,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冉(孙宝国之女),1989年3月24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红,女,1963年7月19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宝君,男,1959年7月22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小玲(孙宝君之妻),1959年7月10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月(刘×1、刘×2之母,兼刘×1、刘×2之法定代理人),1987年2月4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刘×1(孙月之女),2010年10月7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刘×2(孙月之子),2014年11月27日出生。上述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彭鹏,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李文娟,女,1986年7月22日出生,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端木义豪(曾用名端义豪),男,1945年7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端木传平(端木义豪之女),1974年12月4日出生。上诉人孙宝臣、李鸿敏、孙傲、英瑛、孙××、孙宝国、周红、孙冉、孙宝君、李小玲、孙月、刘×1、刘×2(以下简称孙宝臣等十三人)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6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孙宝臣,孙宝君,孙宝国,孙宝臣等十三人之委托代理人彭鹏、李文娟,端木义豪及其委托代理人端木传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644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羽红代理审判员  高 磊代理审判员  马兴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方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