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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民初18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杨美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杨美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1896号原告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余于河,公司副总。委托代理人周忠山,男,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张涛,男,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被告杨美德,男,1985年9月6日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杨美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郁文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董文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