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民二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河南天中消防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天中消防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民二初字第408号原告河南天中消防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保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改文,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苛苛,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思亚,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延坡,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天中消防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天中消防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天中消防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天中消防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5元,减半收取7002.5元,由河南天中消防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 威审判员 岳华锋审判员 孙新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玉阁附: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