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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6民初9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冯敬华与刘燕林、安阳市安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敬华,刘燕林,安阳市安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955号原告冯敬华,女,1989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燕林,男,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司机。委托代理人范向义。被告安阳市安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乡活水村村东。法定代表人:郑先枝。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德隆街与曙光路口西北角。负责人经前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相民,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敬华与被告刘燕林、安阳市安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敬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冯敬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付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军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