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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2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罪犯田金东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金东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752号罪犯田金东,男,汉族,小学文化,1974年4月27日出生,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2013)昌刑初字第84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田金东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至2016年6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田金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田金东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二次监狱记奖,罚金未履行,违法所得未退出。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南京监狱罪犯财产刑执行、民事赔偿、退赃情况核查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田金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未退出违法所得,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金东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