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7执1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马宝金与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西牛峪村民委员会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西牛峪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7执1971号申请执行马宝金,男,1965年6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西牛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西牛峪村。申请执行人马宝金与被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西牛峪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马宝金依据我院作出的(2015)平民(商)初字第6046号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西牛峪村民委员会归还马宝金借款六十万元及案件受理费九千八百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西牛峪村民委员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宝金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西牛峪村民委员会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平民(商)初字第6046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马宝金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西牛峪村民委员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西牛峪村民委员会所应给付借款六十万元及案件受理费九千八百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桂革代理审判员 张振宇代理审判员 胡安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亭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