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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2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怀忠与被告米艳丽、冯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怀忠,米艳丽,冯军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2412号原告张怀忠,男,农民。被告米艳丽,女,农民。被告冯军军,男,农民。原告张怀忠与被告米艳丽、冯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怀忠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怀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怀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张怀忠负担。审判员  黄利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髙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