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初2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怀忠与被告米艳丽、冯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怀忠,米艳丽,冯军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2412号原告张怀忠,男,农民。被告米艳丽,女,农民。被告冯军军,男,农民。原告张怀忠与被告米艳丽、冯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怀忠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怀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怀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张怀忠负担。审判员 黄利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髙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