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民初4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汤彩霞与戴友法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彩霞,戴友法,李璇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4416号原告汤彩霞,女,汉族,1979年6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戴友法,男,汉族,1979年6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第三人李璇,女,回族,1985年6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山西省长治市城区,本院受理的原告汤彩霞诉被告戴友法、第三人李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汤彩霞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 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钟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