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执字第1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苏州卢氏刀具有限公司与无锡同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王建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卢氏刀具有限公司,无锡同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王建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1823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卢氏刀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法定代表人卢益波,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无锡同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法定代表人王建絮,该××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建絮。原告苏州卢氏刀具有限公��诉被告无锡同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王建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5)崇广商初字第00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调解书:无锡同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5日前返还苏州卢氏刀具有限公司预付款173500元,并支付违约金26500元(计算至2015年11月5日),共计200000元。王建絮对无锡同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64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850元,共计4490元,由无锡同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王建絮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审理期间,查封了王建絮与安慧共有的位于无锡市安镇街道查桥江南坊111号602室的房屋所有权。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确认结欠款项20.8万元,由王建絮��2016年5月5日前归还15万元,于同月30日前归还5.8万元。执行中决定将无锡同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王建絮列入失信被执行名单。苏州卢氏刀具有限公司称其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且该房产系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有,不要求处理该房屋。经查询我市主要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及公积金管理中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不违反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查封的房产系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有,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要求处理,故本院对该房屋不予处置。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崇安区人民院(2015)崇广商初字第00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吴爱华审判员 华 玲审判员 罗兴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丽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