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执字第00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黄某与钱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962号申请人:黄某,女,197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山区。被告:钱某,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山区。黄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3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钱某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扣押、查封、冻结、划拨钱某名下财产2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兵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