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行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孙晓丽等诉北京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丽,王春荣,北京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2行初157号原告孙晓丽,女,1970年9月3日出生。原告王春荣,女,1963年7月4日出生。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安顺,市长。原告孙晓丽、王春荣不服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对其二人所作京信访公开〔2016〕第23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2016年2月17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对原告孙晓丽、王春荣作出京信访公开〔2016〕第23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告知其二人:“我们于2016年1月25日收到您提出的如下问题:‘公布二人2010年至2015年期间拨打1****电话的详细记录情况及对所投诉事件的处理结果,电话151XX****XX、138XX****XX、137XX****XX’。关于您二人2010年至2015年期间拨打1****电话的详细记录情况详细。《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未经汇总、加工、分析或者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据查,您二人2010年至2015年期间拨打1****电话128次,这些内容需要汇总,因此,本机关不予公开。关于所投诉事件的处理结果信息。根据《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29条第(一)项‘申请内容为咨询、信访、举报等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的渠道提出,对能够确定负责该事项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之规定,申请人该问题属于咨询所反映问题的处理结果,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范围。对有关拆迁问题处理结果,建议向朝阳区政府进行咨询;有关警察不出警问题的处理结果,建议向市公安局进行咨询”。原告孙晓丽、王春荣诉称:其二人房屋所处地块位于朝阳区三间房乡D区土地一级开发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为维护合法权益,其二人于2016年2月27日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对此作出京信访公开〔2016〕第23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依法确认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违法并责令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综上,原告孙晓丽、王春荣请求:确认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所作京信访公开〔2016〕第23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违法并判令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孙晓丽、王春荣向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申请公开的信息,及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对其二人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及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告孙晓丽、王春荣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本院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晓丽、王春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孙晓丽、王春荣。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宁代理审判员 杨波代理审判员 王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陶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