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行审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泉州市丰泽区德发机械配件厂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泉州市丰泽区德发机械配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503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黄景春,区长。委托代理人黄群峰,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北峰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榕,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区德发机械配件厂,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黄跃贤。委托代理人戴玄伟,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泉丰政综[2013]174号《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丰泽区德发机械配件厂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以双方自愿进行进一步协商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对自己申请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撤回申请。审 判 长 黄 婷代理审判员 李红艳代理审判员 陈建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 茜(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