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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2民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982民初字第433号原告陈某,女,汉族,化州市合江镇人,住。身份证号码:×××3208。被告李某甲,男,汉族,化州市合江镇人,住。身份证号码:×××3191。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4年年底经自由恋爱相识谈婚,相识不到一年时间便于2005年下半年双方开始同居生活,后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生育有三个子女,××××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李某丙,××××年××月××日生育儿子李某丁。因为婚前缺乏了解,双方自2010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矛盾渐渐增多,被告经常疑神疑鬼,怀疑被告在外面有情人,并怀疑小儿子李某丁不是其所生,原告为消除被告的疑心,要求其做亲子鉴定,但被告不同意,双方由于缺乏信任,经常争吵,被告甚至对原告动不动大打出手,由于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所以原告特具状诉讼,请求:一、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判决原告与被告生育的子女李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判决原告与被告生育的子女李某丁、李某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李某甲不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年底经自由恋爱相识谈婚,并于2005年下半年双方开始同居生活,后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生育有三个子女,××××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李某丙,××××年××月××日生育儿子李某丁。2016年3月18日,原告以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常无端猜疑我,造成双方矛盾加剧,我长期承受很大的精神压力。双方常为此事争吵,并导致双方分居;因为精神压力大,我被逼通过自残的方式证明我的清白,但被告不理不睬,依然对我猜疑,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述诉求。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原告陈述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属自主自愿的婚姻,结婚时间较长,双方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并生育有三个子女,双方应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对婚姻问题应慎重考虑,不应轻率离婚。原、被告夫妻之间虽有感情不和,但原、被告夫妻尚未达到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双方如能加强沟通,互相增进理解,夫妻矛盾是可以解决的。原告起诉离婚的依据尚未充足,对原告的离婚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章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