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民终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廊坊市广阳区北旺乡西户屯村民委员会与赵玉成、廊坊市区新兴木器加工厂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廊坊市广阳区北旺乡西户屯村民委员会,赵玉成,廊坊市区新兴木器加工厂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民终5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廊坊市广阳区北旺乡西户屯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术奇,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宝华,河北双环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廊坊市广阳区北旺乡西户屯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玉成。被告廊坊市区新兴木器加工厂。法定代表人赵玉成,总经理。地址廊坊市广阳区北旺乡西户屯村西八干渠东侧。上诉人廊坊市广阳区北旺乡西户屯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赵玉成之间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广阳区人民法院(2015)广民初字第3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阳区人民法院(2015)广民初字第358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广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柴秋芬审 判 员 丁宗发代理审判员 杨学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