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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枣刑执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郭宗文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宗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328号罪犯郭宗文,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05)烟刑二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宗文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鲁刑执字第118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07年12月12日起至2027年6月11日止);二○一○年五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0)枣刑执字第99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29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80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91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郭宗文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和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各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宗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7月至2016年2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和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各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郭宗文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郭宗文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宗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12月12日起至2021年3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