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刑更19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秀情盗窃罪、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秀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1916号罪犯杨秀情,男,1977年3月12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1日作出(2013)台玉刑初字第5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秀情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6年4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秀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秀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级记功。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部分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秀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秀情准予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26日至2016年5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革审 判 员 方 梅审 判 员 吴益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兰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