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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民终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郭某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琴,郭太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民终3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琴,女,汉族。委托代理人万柯岩、郭凯,山西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太明,男,汉族。上诉人王琴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一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王琴与郭太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王琴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其理由是其与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的行政诉讼纠纷案件正在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中,该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将影响到本案的审理,本案的审理需要等待该行政诉讼案件的结果。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琴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王 瑞审判员 闫明先审判员 张路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