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30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中山市民森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洪勉燕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民森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洪勉燕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3053号之一原告:中山市民森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法定代表人:李立,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翠莹,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勉燕,女,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公民身份号码×××3927。本院审理原告中山市民森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洪勉燕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定于2016年4月28日下午15时整开庭,但原告中山市民森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山市民森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762元��减半收取为288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 判 长 卢钊洪审 判 员 阮明俞代理审判员 伍执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霞慧陈伟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