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3民初3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江苏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殷昌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殷昌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3293号原告江苏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红峰路昆城中欣广场2幢31号房。法定代表人吕向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殷志刚,该公司员工。被告殷昌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殷昌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殷昌玲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殷昌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方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苏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