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8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胡某犯过失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8刑初98��被告人胡某,电工。因本案于2016年1月4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文成县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公诉刑诉(2016)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文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文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被告人胡某未取得电工资质在本县大峃镇黄岭头村公共厕所工具用房电线施工过程中,未安装漏电保护器,且在未采取绝缘措施和留有安全距离的情况下将电线与电信钢绞线交叉,致使电线绝缘层与电信钢绞线在交叉处摩擦破损而漏电。2015年10月14日早上,黄岭头村村民王邦鲁(男,殁年63岁)在农田劳作时接触电信架线水泥柱拉地钢绞线触���,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16年1月4日,被告人胡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6年2月4日,中国电信文成分公司、国网文成供电公司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补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50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质证无异议的被告人胡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赵某甲、陈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梅某、王某丁、赵某乙、黄某、赵某丙、梦碎余、潘某的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抓获经过、温州市通用门诊病历及护理记录、文成县供电公司大峃供电所情况调查、浙江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管理系统查询打印单、人民调解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某违反电力技术规程安装电线,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胡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包晓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赵丽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