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1执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于海东与大元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海东,大元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741号申请执行人于海东。被执行人大元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于海东与大元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大元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已将本案履行完毕,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承县劳人仲案字(2016)第1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智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