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2执异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罗开堂、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开堂,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92执异3号异议人(被执行人):罗开堂。申请执行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法定代表人:刘先成,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昌畅,该××员工。委托代理人:肖仙桃,该××员工。本院在执行(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227号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金修楷、罗开堂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罗开堂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解除对异议人罗开堂名下浦发银行账号为62179221********账户的冻结。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邱敏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李海燕、人民陪审员许锐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0日进行了听证审查。2016年4月28日,异议人罗开堂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罗开堂自愿申请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罗开堂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 判 长 邱 敏代理审判员 李海燕人民陪审员 许 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易桂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