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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2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黄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2民初860号原告黄某,女,壮族。被告卢某,男,壮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陈 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彩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