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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4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苍溪县环境卫生管理局与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环境卫生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苍溪县环境卫生管理局,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4执496号申请执行人苍溪县环境卫生管理局。被执行人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苍溪县环境卫生管理局与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环境卫生行政处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被执行人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06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 雄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玉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