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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22民初1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乐民信用社与韦琼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乐民信用社,韦琼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22民初1051号原告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乐民信用社。住所地:浦北县乐民镇青龙街。负责人梁少非,主任。委托代理人邱日鑫,副主任。被告韦琼廉,男,汉族,农民。原告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乐民信用社与被告韦琼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深思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乐民信用社与被告韦琼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并于同日向原告发出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书面告知原告应预交案件受理费553元,但原告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乐民信用社在接到本院通知后七日内并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乐民信用社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本案依法应按原告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乐民信用社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深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黎东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