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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8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秦运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828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一庭。被执行人秦运军,男,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受理的张孝兵与谢先华、广州利士风汽车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秦运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民一初字第35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判决书,本案受理费4189元,由秦运军负担547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根据本院民一庭的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47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秦运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逾期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该院函复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多采取方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111执8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居诚审判员  潘文宇审判员  周扬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景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