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21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佛冈文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曾润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冈文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润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21民初258号原告佛冈文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冈县。委托代理人张永新,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曾润连,女,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冈文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曾润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佛冈文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冈文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佛冈文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蓝森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日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