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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8行初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05叶龙与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福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龙,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福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308行初475号原告叶龙。被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福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沙路7号。法定代表人甘汉华,该局局长。原告叶龙(以下简称原告)请求确认被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福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告)对原告举报侨香万家销售不法富锦金骏梅未在法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及告知行为违法并请求被告限期对原告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依法答复,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以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叶龙负担,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    琳审 判 员 李    洋代理审判员 王    霄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俊舒(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