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6民初5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陈万坤与王大奇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万坤,王大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6民初505号之一原告陈万坤,农民。被告王大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万坤与被告王大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万坤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王大奇所有的牌号为鄂C东风货运车(原户名陈世国)一辆予以扣押,并已提供其所有的牌号为鄂F翼虎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万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王大奇所有的牌号为鄂C东风货运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两年。在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毁损被扣押的财产,不得对被扣押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二、原告陈万坤所有的牌号为鄂F翼虎牌小型决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扣押,交由原告陈万坤保管、使用。扣押期限为两年。扣押期间,不得转让、毁损被扣押的财产,不得对被扣押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