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2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杨俊来与天津东南新城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汪延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来,天津东南新城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汪延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2民初551号原告杨俊来。委托代理人张蓓,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东南新城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津南区咸水沽镇红旗路南。法定代表人李礼,总经理。被告汪延和。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俊来诉被告汪延和、天津东南新城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俊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审 判 员 魏丽彤代理审判员 尹 洁代理审判员 鲁一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梓璇速 录 员 杨国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