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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2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杨俊来与天津东南新城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汪延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来,天津东南新城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汪延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2民初551号原告杨俊来。委托代理人张蓓,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东南新城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津南区咸水沽镇红旗路南。法定代表人李礼,总经理。被告汪延和。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俊来诉被告汪延和、天津东南新城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俊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审 判 员  魏丽彤代理审判员  尹 洁代理审判员  鲁一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梓璇速 录 员  杨国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