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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3民初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胡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3民初790号原告胡某某,女,198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委托代理人梁红霞,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翠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健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