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3民初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胡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3民初790号原告胡某某,女,198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委托代理人梁红霞,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翠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健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