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2执恢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行与颜莉、张云花、储志强、陈祥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行,颜莉、张云花、储志强、陈祥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2执恢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行。被执行人:颜莉、张云花、储志强、陈祥贵。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行诉颜莉、张云花、储志强、陈祥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兖商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全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