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1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河南鸿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渑池中迈热力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鸿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渑池中迈热力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1民初762号原告:河南鸿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9172612H。住所地:郑州市纬五路14号金融广场2002号。法定代表人梁巧胜。系该公司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宁。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渑池中迈热力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渑池中迈热力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渑池县会盟路东段。负责人杨红运。系该管理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董朝卿,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鸿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诉被告渑池中迈热力有限公司普通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鸿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48元,减半收取8374元,由原告河南鸿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范方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兼) 张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