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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周忠诚、倪红卫等与张建伟、王蕊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忠诚,倪红卫,张建伟,王蕊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字第1781号原告:周忠诚,男,1991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原告:倪红卫,男,199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路娟,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伟,男,1986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王蕊香,女,成年,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负责人:王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周忠诚、倪红卫与被告张建伟、王蕊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周忠诚、倪红卫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建伟、王蕊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忠诚、倪红卫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忠诚、倪红卫撤回对被告张建伟、王蕊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忠诚、倪红卫负担。审判员  陆二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