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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执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青岛滨海金成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国瑞轨道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滨海金成铸造机械有限公司,山西国瑞轨道车辆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交执字第0019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滨海金成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青岛市黄岛区海西路208号。法定代表刘剑锋,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国瑞轨道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交城县安定村。法定代表人贾本锐,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交民初字第001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交执字第0019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永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耀忠 来自